国家电影局:鼓励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等领域

xxn 阅读:46431 2025-03-21 20:02: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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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3 月 21 日消息,国家电影局发布通知,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

通知提出,支持开拓利用电影院内空间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永久性建筑放映虚拟现实电影。在电影院内空间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电影放映单位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其他建筑内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已持有或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场所应当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鼓励各电影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等领域。支持虚拟现实电影产业链企业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作能力,倡导在虚拟现实电影宣传发行、结算分账、传输监管等方面尝试融合创新。

IT之家附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电影局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

电影是文化艺术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产物。近年来虚拟现实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沿方向,为电影提供了崭新的视听体验。为鼓励尝试新技术、探索新业态,支持电影产业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虚拟现实电影,是指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有关技术制作、采用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观赏、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摄制虚拟现实电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拟摄制虚拟现实电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家电影局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国家电影局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虚拟现实电影送国家电影局审查并依法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三、支持开拓利用电影院内空间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永久性建筑放映虚拟现实电影。在电影院内空间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电影放映单位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其他建筑内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已持有或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场所应当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四、虚拟现实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在内容制作、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播放软件和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较好的稳定性、流畅性、安全性和兼容性。

五、鼓励各电影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等领域。支持虚拟现实电影产业链企业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作能力,倡导在虚拟现实电影宣传发行、结算分账、传输监管等方面尝试融合创新。

六、国家电影局为促进虚拟现实电影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推动虚拟现实电影发展。

七、虚拟现实电影的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影局

202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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