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9 月起施行

xxn 阅读:56444 2025-03-14 18:02: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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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3 月 14 日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进步,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简称《标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确保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等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些技术为制作文本、图像、音频及视频等内容提供了新的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假信息扩散、网络生态破坏等诸多问题。对此,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和加强技术监管,以明确平台责任。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标识办法》,其目的是通过内容标识的手段,细化相关法规要求,提升内容的监督、提示和追溯能力,以实现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的网络环境,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标识办法》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可分为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内容或交互界面中,通过文字、声音或图形等形式呈现,用户能够明显感知的标识;而隐式标识则通过技术手段嵌入内容文件内,用户难以察觉。

《标识办法》还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外,服务提供者需确保生成合成服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务必为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文件的元数据中也需依据相关规定添加隐式标识;同时,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单位还需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规范内容的传播。

《标识办法》明确强调,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不得恶意删除、篡改或伪造本办法所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IT之家现附《标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并规范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称为“服务提供者”)应适用本办法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和合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及虚拟场景等信息。

其标识形式包括显式和隐式两种。

显式标识是用户能够直接察觉的标识,而隐式标识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嵌入而不易被察觉的形式。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时,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为所生成的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包括:

  •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或符号提示;

  • (二)在音频的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

  • (三)在图片上添加显著提示;

  • (四)在视频的起始画面或播放周边添加提示;

  • (五)在虚拟场景中添加显著提示;

  • (六)其他场景下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提示。

提供下载、复制等功能时,也需确保文件中包含合规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需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在内容的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内容应包含合成内容的属性信息及服务提供者名称等。

推荐在生成合成内容中使用数字水印作为隐式标识的形式。

文件元数据是描述文件来源、属性等信息的特定编码嵌入在文件头部的信息。

第六条 提供网络内容传播服务的单位需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包括:

  • (一)核实元数据中是否含隐式标识,并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 (二)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而无需隐式标识,也需添加提示标识;

  • (三)如无隐式标识但有显式标识或其他迹象,应添加提示标识;

  • (四)提供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声明内容是否为生成合成内容。

在相关情况下要在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审核应用时,需要求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生成合成服务。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在用户服务协议中说明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方法和样式,并提醒用户注意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用户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时,需通过协议明确其标识义务与使用责任,并保留相关日志至少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在使用网络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需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恶意删除或伪造标识,不得为他人提供相关工具和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时,需遵循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

第十二条 在进行算法备案等手续时,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相关标识材料,并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若违反本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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