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应充分考虑公众需要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xxn 阅读:9713 2025-03-14 18:01:29 评论:0

IT之家于3月14日报道,央行今天就《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展公众意见征集,明确要求收费单位在推广数字政务与商业模式创新时,须充分考虑公众对现金支付的需求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有意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方式。如果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收款,委托方须通过书面形式的协议、通知或声明,确保受托方接受现金支付。

以下是IT之家对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的汇总:

 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防止和查处拒收现金的行为,并在多元支付方式并存的背景下促进现金便利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统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也在其列。

第三条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非法律要求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否则不得拒绝现金支付。不得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采取差别对待或歧视性措施,以维护现金支付的便利性。

第四条在以下几种收费和交易方式下,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一)人工收款;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并在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时,支持当面收款。

第五条若在以下收费和交易方式中,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须明确标示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一)对于无人值守或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应以适当形式满足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二)对于采用“一卡通”结算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及学校等地,必须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与退卡服务。

(三)在收取现金时,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任何限制,使现金收取变得不便。

第六条对于完全通过网络进行的所有交易和支付,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应提前公告支付方式。

第七条在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情况下,委托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的协议、通知或声明,要求受托方依照本规定的第四、五条接受现金。

第八条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需保持合理的零钱存备,并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以确保现金支付的顺畅进行。

第九条在推广数字政务的同时,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时,需充分考虑公众对现金的使用需求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以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不得强迫或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

第十条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应遵循合规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尊重公众合法的支付选择权,与支付人协商解决关于现金等支付方式的争议。

第十一条当公众持有大量硬币或小额纸币进行支付,超过正常清点能力时,应协商解决或引导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适当券别的兑换,但绝不可以此为由拒收现金。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采取措施,提升现金服务质量,以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及经营主体的需求。

(一)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处理个人客户的人民币存款,并提供现金存取服务,对于面对面的金融服务,柜台应提供人工现金服务。除非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其他规定。

(二)使用现金自助机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机具的功能与数量须满足顾客对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如果公众一次性持有大量硬币或小额纸币进行兑换,银行机构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提供预约或分批次办理服务。

(四)为老年人、残疾人士及境外人士提供便利的现金服务,需合理布局自助机具以考虑他们的需求和习惯。

(五)应根据现金业务的规模和特点,优化网点及自助机具的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对现金服务的需求。

(六)建立现金服务的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和特殊群体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并优化窗口服务。

(七)提供大额现金存取服务,并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或经营主体的受托方,需支持人工现金收取。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支付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众如发现收费单位或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应该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法公示因拒收现金而受处罚的违规单位。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监督检查拒收现金的行为,相关单位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阻碍检查或隐瞒、销毁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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