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正式公布《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5 月 1 日起施行
IT之家于3月12日报道,为了进一步优化国内卫星网络协调程序,提升协调效率,并推动航天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工信部于3月4日发布了《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办法》),并于今日正式公示。
《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接下来,工信部将集中精力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落实《办法》。
首先,将组织宣传和培训。针对相关行业单位,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对《办法》进行宣传与解读,确保各单位准确理解《办法》的条款和措施。
其次,加强实施推进。主管部门与各卫星运营单位将以《办法》为导向,系统开展后续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工作;对《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密切跟踪,总结实践经验,结合产业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国内协调管理体系。
最后,强化监督管理。将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工信部指出,卫星频率及轨道资源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稀缺资源。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管理力度,初步建立了卫星网络资源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框架。随着我国卫星运营机构和网络数量的不断增加,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难题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办法》,以适应新的国内协调形势,减轻企业的协调负担,促进商业航天的发展。
《办法》共有六章33条内容,涵盖了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关系的建立、协调开展及完成等多个方面。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国内协调的地位判定标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协调的原则、鼓励措施、结果的完成以及干扰的处理等。
第二章则关注于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关系的确立,包括协调列表的作用及内容、建立条件、需求征集和联络台账的要求等。
第三章讲述了无需建立国内协调关系的情况,涵盖无需建立协调列表的情形、申请增加列入协调列表的条件等。
第四章详细说明了国内协调的开展,涵盖协调发起、响应及超时等阶段的要求。
第五章探讨了国内协调的完成,包括依规自动完成、双边协议完成、第三方评估完成等多种形式及其监督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定义名词术语以及涉及军事和港澳地区的卫星网络协调事宜、实施时间等。
关于《办法》中的新管理措施,工信部指出:
一是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管理。增强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的协调作用,针对重大复杂的协调事项,要求主管部门组织会议或函件征求意见进行协调。
二是降低上报通知资料的门槛。卫星运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条件为完成国内协调或提交频率兼容分析报告,并做出相关承诺。
三是规范国内协调程序。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厘清申报协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是减少国内协调工作量。通过增加无需建立国内协调关系的情形,例如轨位间隔和技术限值,来减小协调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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