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分类分层审核”制度落地,片头须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

xxn 阅读:24580 2025-02-05 16:02:33 评论:0

最新消息显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发布了一则通知,旨在统筹发展和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的健康繁荣。该通知要求推行“分类分层审核”制度。

根据微短剧行业的实际情况,按国产网络剧片的分级监管原则,对微短剧进行三类分层审核管理,从而优化审核流程,提升审核效率。

根据通知要求,“重点微短剧”及“普通微短剧”均需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查。而具备特殊题材、总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等条件之一的“重点微短剧”,其规划备案将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管理。

另外,“其他微短剧”应由播出或引流、推送网络视听平台负责内容管理,包括内容审核和版权核定,同时要定期向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剧目信息。

对于拟在平台首页首屏推荐播出的微短剧,国家广电总局将对完成片进行复核。

根据通知规定,所有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以及投流方播出或引流、推送的微短剧都必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的上线报备登记程序。在节目上线之前,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在片头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不得上线传播,平台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根据IT之家获悉的信息:

  • “重点微短剧”需要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审字(年份)第xxx号。

  • “普通微短剧”则需要标注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xxx号。

  • 而“其他微短剧”则需要在明显位置标注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xxx号。播出平台简称应让用户轻松识别。

对于在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都应标注相应备案号,严禁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未经备案上线的微短剧,各平台需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当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包括节目名称、单集时长、制作机构、主创人员、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意见等,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将自2024年6月1日起禁止传播。

在今年1月的2025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到要提升网络视听领域治理能力,完善节目管理,制定《微短剧管理办法》,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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